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對嚴重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涉及的產品采取暫停銷售工作,確保該項行政措施規范執行、落實到位?,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管工作,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監測發現的含有夸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適用范圍)、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標示有效率、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以及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專家、醫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等嚴重違法廣告,要依法移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進行查處,對涉及的產品,先進行公告,公告后仍繼續發布的,應采取暫停銷售限期整改的監管措施。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GSP檢查,加大對行政區域內違法廣告涉及產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對已經采取暫停銷售措施產品,在解除暫停銷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銷售,確保暫停銷售措施執行到位。對拒不執行的,應責令其停業整頓。
二、發布違法廣告的企業若要恢復產品銷售,必須向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申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l布違法廣告的企業必須在原發布違法廣告媒體的相同版面、相同時段發布更正啟示。對在廣播或電視的零點至清晨6點時段發布違法廣告的,除在原媒體發布更正啟示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其違法廣告造成的影響程度,責成違法廣告發布企業在指定的省級媒體上同時發布更正啟示,更正啟示在媒體連續刊播不得少于3天。
在行政區域內多次被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暫停銷售措施的,更正啟示在媒體連續刊播不得少于5天。
?。ǘ└龁⑹局辽賾ㄈ缦聝热荩哼`法廣告涉及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發布違法廣告企業名稱;明示在發布違法廣告中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以及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銷售的原因;被暫停銷售的范圍;對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向公眾致歉并保證不再發布違法廣告等。
?。ㄈ┰谄矫婷襟w上發布更正啟示,具體內容的字號不得小于(含)5號字體;在電視媒體上發布的更正啟示,字體必須清晰可辯,同時更正啟示的全部內容必須通過旁白予以宣讀。
三、生產企業應在發布最后一次更正啟示后,可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包括:企業提交的整改報告、在平面媒體上發布《更正啟示》的實物原件、在電視和廣播發布《更正啟示》的錄音錄像視聽資料光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發布廣告進行處罰的證明。
四、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提交的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申請后,應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銷售的決定;對提供的材料不全、發布的更正啟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復該產品在行政區域內的銷售。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切實發揮對違法廣告所涉及產品采取暫停銷售限期整改措施的作用,加大治理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力度。在推進做好違法涉及的產品采取暫停銷售措施工作中,各地如有好的經驗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送國家局稽查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
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轉載于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130314120001169.html